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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1964年民权法》如何改变了华人的地位?

已有 1126 次阅读2022-10-28 02:15 |个人分类:美国华人|系统分类:转帖-知识


《1964年民权法》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旨在全面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此法共有7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禁止在包括旅馆、饭店、戏院以及所有从事州际商业的公用设施里实行以种族、肤色、宗教和民族血统为理由的歧视行为(第二部分),禁止州和地方政府以上述理由拒绝给予任何人使用上述公用设施的权利(第三部分);

(2)继续强调废除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第四部分);

(3)扩大和增强依据《1957年民权法》建立的民权委员会(Civil Rights Commission)的权责范围(第五部分),

(4)禁止任何接受联邦资助的项目、机构和企业实施种族歧视(第六部分),禁止任何从事州际商务和接受联邦资助的企业、商业和项目以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民族血统和性别为理由对雇员进行歧视(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and national origin)(第七部分)。


这里我们看到这部民权法覆盖的范围非常宽泛,使用了“经济制裁”的手段来禁止各种歧视行为,不光是种族和肤色歧视,也包括性别、宗教和血统歧视,不光是在使用公用设施,而且在就职、就业、就学和接受联邦政府的资助等方面。所以这是一个力度非常大的民权法,不仅巩固了前期运动的成功(废除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也实现了民权运动的主要目标(废除公共设施使用中的种族隔离和歧视),而且还创造了新的民权(在就业和接受政府资助时不因种族、性别、宗教和民族血统而遭受歧视)。

民权法实施后刚四个月,最高法院便接到对民权法质疑的上诉案件。在1964年的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旅馆诉美国(Heart of the Atlanta Motel v. United States)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所有大法官无一例外地对《1964年民权法》表示了支持。最高法院称,国会有权在州际商务中禁止种族歧视,为过往旅客服务的汽车旅馆(如亚特兰大这家汽车旅馆)自然在此之列,应受到管制。从而宣布民权法合宪。由此也可看出,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和州际商业(interstate commerce)管理权仍是联邦政府制定和实施民权法的宪政基础。

节选自 http://uscnpm.com/model_item.html?action=view&table=article&id=2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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