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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亚裔美国人与非裔美国人——共同和不同的美国经历

已有 1113 次阅读2022-10-28 02:21 |个人分类:US|系统分类:转帖-知识

结语:亚裔美国人与非裔美国人——共同和不同的美国经历

民权运动带来的另外一个成果是《1965年移民和国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从2021年的角度看,这是民权运动对美国人口结构、公民权利的享有和政党政治带来的最具有戏剧性、最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成果。我想,不少听众都注意到昨天公布的2020年美国人口统计结果,其中提到在新移民中,墨西哥裔和亚裔移民增幅最大,白人人口的比例在下降,而移民人口目前在美国人口中已经占到了14%左右的比例。人口学家估计,这个数字还会上升在2060年达到18%左右,而这也意味着白人人口的比例届时也将进一步降低,有色人种人口的比例将进一步升高。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从种族和肤色的角度来看,美国将会有一个更多元化的人口结构。这对于美国人的身份界定、美国公民权利的享有、美国人价值观的重新界定,以及不同族裔之间的相互和共同认同的塑造都会带来新的挑战。

我在这里没有时间展开讨论《1965年移民和国籍法》的立法背景,但希望指出这部法律应该被视为是民权运动的结果。美国从一开始就一个移民国家,殖民地时期的人口是多元化的,除美洲印第安人之外,其他人都是移民,先后来到北美的时间和方式不同,最早的是英国移民,随后是被强行贩卖而来的非洲奴隶,然后是不同欧洲国家的移民。19世纪上半叶,爱尔兰的大饥荒和欧洲革命将爱尔兰和德意志移民带入美国。1846-48年美墨战争后,美国兼并了墨西哥北部(今美国西南部),将大量墨西哥居民变成了美国人。随之开始的1849年淘金热,将华人带到了美国,开启了华裔劳工移民美国的历史。美国内战之后,日裔和印度裔也进入美国。1898年美西战争之后,美国占领了菲律宾,开启了菲律宾人移民美国的历史。这是19世纪美国移民史的主要篇章。

讲这些历史细节是什么意思呢?我是想说,从表面上看,美国的移民史一开始是“自由”和“开放”的,但实际上这并不完全真实。移民只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归化”(naturalization)——即来到美国的移民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美国国籍、成为美国人。早期的移民也许是开放的,在十九世纪基本如此,但归化则是有限制的,正是在联邦归化法的制定和实施中,“种族”和“肤色”成为了一开始就建立起来的限制。《1790年归化法》明确规定,只有“自由的白人”(a free, white person)移民才能通过归化成为美国人。这是美国的第一部归化法,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一年开始实施。所以,建国者对于美国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美国需要成为一个追求自由的国家,但自由只限于白人所享有。种族意识(racial consciousness)和种族主义(racism)与追求个人自由和国家独立是美国建国时并行的并同生共长的两个事实。这是一个悖论,但也是现实:自由不是所有人的自由,平等也不是所有人的平等,早期的美国自由与平等是建立在肤色、种族、性别等生理区别之上的,而支持和强化这些区别的法律。当第一批华人在1849年进入美国时,他们不是进入了“金山”,而是进入了一个具有强烈种族意识的国度,他们自动地被看成是“有色人种”(people of color),低人一等。你如果看美国联邦政府的人口普查资料,你会发现,从1790年到1870年,人口分类中只列出了两个种类:白人(white)和黑人(black) 。到1880年时,增加了华人(Chinese),大概认为华人既不是白人也不是黑人,那就单列一类。大概也考虑到文化、宗教和地域的因素。但在地方和联邦法律上,华人与后来的其他亚裔移民都被视为是“有色人种”,在法律待遇上与黑人是同类的。

但19世纪70、80年代排华浪潮兴起的时候,华人劳工在经济上对白人劳工形成竞争威胁是一个重要的动因,但种族主义也很方便地被利用起来,作为一种非经济手段的武器来压制、排斥和歧视华工。推动《1882年排华法案》制定的理由之一是种族主义——华人在人种上是低贱的、文化上是落后的、政治上是自私和保守的,与美国民族的气质与精神不符合。这种论点并不是针对华人而发明的,它早已经是一种成熟的思想,用来为支持奴隶制、在奴隶获得解放后继续歧视黑人的做法而正名。换言之,种族主义的思想与实践具有一种内在的交叉性,可以在必要时为白人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优势和经济特权。

1868年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生效之后,法律上不能再将出生在美国的非裔人后代视为“非美国人”,也不能以种族和肤色为由来拒绝来自外部的黑人通过归化成为美国人,但也不能将1790年归化法中的“白人”限制删除——这等于实施真正的“自由归化”政策。怎么办呢?国会在制定《1870年归化法》时绞尽脑汁,最终决定保留“白人”作为外国移民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的条件,但同时附加说明非洲人后裔不受此限制。这个非常奇葩的法律规定完全是应西部国会议员的要求设置的,目的是防止已经在美国的华裔劳工通过归化程序成为美国人,避免将西部各州置于“黄祸”泛滥的威胁之下。所以,我们看到重建宪政改革的一个新的悖论——在赋予一部分美国有色人种(非裔美国人)以平等待遇的时候,又拒绝考虑给予另一部分在美国的有色人种(如华人)以平等的待遇。在这种背景下,10年后国会制定《1882年排华法案》实际上已经不足为奇了。

《1882年排华法案》在经过两次延长之后,最终在1917年演变成为对几乎所有亚洲移民进行全面禁止的法律。1924年移民法建立起按原国籍移民在美国的人口数(national origin quota)来配发新移民名额的实践,将欧洲移民视为最值期望的移民来源,继续全面禁止亚洲移民,而已经移民美国的亚裔移民的绝大多数也无法通过归化成为美国公民(只有他们出生在美国领土上的后裔才可根据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成为美国公民)。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43年美国废除排华法案时为止。即便如此,美国也没有开放无限制的华裔移民,这也就是为什么华裔和亚裔移民人口在美国人口中的比例一直处于很低状态的原因——因为在1882-1965年没有大量的新移民人口的加入。

直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发生,在非裔美国人运动的带动和鼓舞下,亚裔美国人第一次开始组织起来,与其他族裔一样,喊出了要求“平等”的口号,加入到民权运动的洪流中,推动移民法的改革。1965年移民法废除了按原国籍和民族血统来分配移民名额的做法,改用家庭团聚和美国“国家需要”作为移民标准,才使大量亚裔移民获得了进入美国、成为美国公民的机会。没有民权运动的推动,1965年的移民法改革是不可想象的。我希望强调的是,今天亚裔美国人在美国享有的种族平等和种族正义并不是美国宪法最初的自然生成,而是民权运动的结果,是依循第一次重建所建立起来的平等原则,并通过第二次重建中无数非裔美国人的艰苦斗争才取得的。我们要非常清楚地认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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