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湾友叫我写几篇关于美国法律方面的文章,对生活在英美法系下的同学们也许有些启发。这是我的第一篇。
英美法系不同于欧洲大陆。欧洲大陆基本是沿袭罗马帝国的民法,其核心是法令、法规等成文法的运用,不但原罗马的高卢省(含法国等地)如此,不属于原罗马帝国范围的日耳曼蛮族区域(如德国)也在近代采用了这一系统。
虽然英国在CLAUDIUS时即被纳入罗马的版图而进入文明时代,但由于后来的历史与民族的变迁,目前英国的法律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部落的传统。英美法系即使在有成文法的情况下,判例也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成文法语义模糊或者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团制度。就是在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上,由陪审团来裁定,而不是由法官来定。这一制度源于日耳曼部落传统,在12世纪的英国形成制度。
由于陪审团审判耗费较大,在美国的法庭提起诉讼时一般都得事先申明是否要求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审判从理论上非常公平:它是由一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普通民众通过聆听诉讼双方的陈述来进行事实的判断,而且似乎也找不到更为公平的方式,但由于诉讼双方实力的差别,陪审团审判的天平并非完全平衡,而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充当陪审团员是美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最初,女性(包括白种女性)是无权充当陪审团员的,这是因为美国男性长期认为女性思维缺乏排除感情因素、客观判断事实的能力。美国的女权运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争取担任陪审团员的权利。在这个女权运动过程中,曾经有女士因为报名当陪审团员而被判坐牢。直到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并赋予俄国妇女同等权利之后,美国白人女性才获得投票权以及担任陪审团员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美国黑种男性获得投票权与陪审权之后半个世纪,美国的白种女性才获得这些权利。有人因此认为,美国的性别歧视比种族歧视更为顽固。
担任陪审团员也是一种公民义务。虽然充当陪审团员需要中断工作及正常生活,没有充分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如果试图用虚假的说辞逃避这一义务,很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监禁。
当一个案子经过重重的程序,最后如果进入了陪审团审判阶段,法庭就会随即挑选向附近的公民发出陪审团的召集通知,告知他们在规定时间达到法庭。法庭及诉讼双方将根据一套规则进行陪审团的确定。
显然,对于诉讼双方来说,这个陪审团的挑选是极为关键的一环。
---下篇将讲述陪审团挑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