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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日裔法官是否垂青 iMan

热度 8已有 6424 次阅读2016-3-14 12:23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时事| 多伦多, 加拿大, 办公室, 挂号信, 管辖权

去年10月27日,杨文彬诽谤案进行了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我进入法官的办公室。杨文彬通过电话参加,有一个英语不错的声音开始说话了,我一听以为是杨文彬。正想此人英语不错啊,对方说了,他是杨文彬的翻译。然后听到一阵含混暴躁的口音,显然这才是杨文彬。对面的人听到杨这声音眉头一皱,脸上颇有鄙夷的神色。阿门这么个网络流痞让人鄙视、理固当然。但是看到杨如此不济被人鄙夷、给中国人丢脸,我其实也不平。

之前的9月24日(2015),法官裁决说,加拿大多伦多的被告可以很简单地根据 415.40 条款发传票,也就是通过挂号信发传票。第二天,我就给杨文彬依律发去挂号信。此次管理会议,法官问杨文彬关于传票的事情,杨文彬说承认通过挂号信收到传票,用英语说了个YES。我看到法官立刻做了笔记。之后,杨文彬那略带暴躁的声音开始哗啦哗啦,法官呼地一下子从椅子上站起来,两手做出制止的手势,连说数声 ”stop"。杨文彬可能还没听见,还在继续。

既然杨已经按照法官的指令发送传票,杨也承认了这一点,案子就继续嘛。杨又发了个动议,说法院对他没有人身管辖权。在动议文件中,杨承认传票已经合法通过挂号信送达,这一点大家都知道,我也就没去论证这个。根据规则 417.20(d),被告书面承认传票,就算是 proof of svc了。杨文彬在其动议文件中大谈我宣传仇恨日本人、要对日本人施加暴力 ("preached hatred and violence against Japanese"),等等,大事揭发抗日之举。法官是日本裔。

法官对杨文彬无管辖权动议再次拒绝考虑。但他写道:"原告不得使用加州民事规则给被告发传票,因为州法被海牙公约所抢先。海牙公约条款参见美国国务院网页“(”Plaintiff is not permitted to employ the methods for serving Defendant under the 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because state law is preemp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The full text of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can be found on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website (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service-of-process.html)." 
 
美国国务院这个网页上其实说了:根据海牙公约 10(a) 条款,很多国家是可以通过挂号信发传票的。具体到加拿大,美国国务院网站写道:“加拿大明确允许在海牙公约下使用邮政渠道递交传票”:"In its 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on the Hague Service Convention, Canada did not object to the methods of service under Article 10, and does permit service via postal channels." (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country/canada.html ) 再加上杨在法庭文件中承认传票送达。

基于法官不是自相矛盾的假设,我提出动议,要求确认杨文彬已经根据海牙公约送达传票。动议见文末附件。我这个动议通过传真通知并发给了杨文彬(另外也发了EMAIL)。早在去年10月,杨文彬就给我发信同意通过传真接收法庭文件。之前杨文彬的动议也是通过传真发给我。针对我这个动议,杨文彬再次强调我这人是抗日的,另外就是些逻辑混乱的反对,我对此予以了驳斥。动议听证时间是 3月9号。

3月7日,法官做了初步裁决,说是我用EMAIL杨文彬发去动议通知,因此动议不予考虑。(打官司,提出动议的人必须给对方发去通知说要动议了,一般是用普通邮件通知,如果对方同意,也可以用传真、EMAIL通知等)。

3月9号,我去法庭听证了。杨文彬这次没有翻译,自己参加。我陈述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法院之前说通过挂号信,被告也承认了,现在这个动议是论证挂号信传票是否符合海牙公约。

法官在台上敲着桌子问道:“你是给被告用电子邮件发去动议通知的,是吗?” 

我说:“发了传真,也发了邮件。” 这一点,我的文件上写的清清楚楚,通知用传真、电邮都发了,显然法官并没有仔细看。

法官说:“他得书面同意才行。他同意了吗?“

我说:“是。被告书面同意了。之前被告的动议通知也是通过传真发给我,法庭都予以了考虑。再者,加州最高法院的案例非常明确,当对方对动议提出反对,都不需要看是否给他通知了。” (It is well settled that the appearance of a party at the hearing of a motion and his or her opposition to the motion on its merits is a waiver of any defects or irregularities in the notice of the motion.... This rule applies even when no notice was given at all. ( City of Pasadena v. Superior Court, 212 Cal. 309, 315 [298 P. 968]; Reynolds v. Harris, 14 Cal. 667, 677; Overton v. White, 18 Cal.App.2d 567, 576 [64 P.2d 758, 65 P.2d 99].))

最后,我在法庭上提出了杨文彬企图拿我就日本战争罪行写文章说事,试图不当影响法庭,希望法官明断。

听证回来之后,我又把杨文彬同意用传真接收动议通知的文件以及相关案例发给了法院。

第二天一看,法官完全重复之前的预判,说是我不能用EMAIL给杨发去动议。我法庭上提出的完全等于没说。动议中关于海牙公约送传票的问题当然也就完全没有考虑。

目前为止,案件进行了9个月,杨文彬尚未被法院认可为正式被传,案件尚未进入任何实质阶段,没有对双方任何实质问题进行裁决。杨提出的对他没有管辖权、刘说有言论自由等等,法官根本没有予以考虑。但杨也跑不了。

目前,相关法律措施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在翰山案中,联邦法院已经认可EMAIL传票,并裁定其缺席。法律的轮子是缓慢的,杨文彬案将会循序渐进的进行。未来的进展会继续报道。



附件2: 对杨文彬反对书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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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我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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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6 个评论)

回复 方枪枪 2016-3-14 12:38
这个案子立案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杨刘都在加州法院起诉。一种是将杨在联帮法院起诉,将刘在加州法院起诉。刘在加州,原告和被告都在加州必须在加州法院起诉。

后一种方法于杨而言,坏处是对杨不利的可能性更大,好处是递动议不要交钱。

在州法院,除了有些事情州法院不会遵循联邦法院的案例外,杨在加拿大,有些情况有的法官可能是第一次接触到也是个因素。

但从另一方面讲,州的其它具体条款也很多,包括能够制约执法的条款也多。这点上,假如在联邦法院,法官有什么偏见,你可能还真没办法,在州法院就不同了,所以,算是有利有弊。

未进入实质阶段未必是件坏事。支持循序渐进的进行,我们也可以从中学到一些法律知识。

不过,网络垃圾不是个什么人物,任何人都根本不必把他们当成日常生活中的主要事情,包括下了网都没必要把他们当谈资。
回复 岳东晓 2016-3-14 12:46
方枪枪: 这个案子立案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杨刘都在加州法院起诉。一种是将杨在联帮法院起诉,将刘在加州法院起诉。
刘在加州,原告和被告都在加州则必须在加州法院起 ...
法官出现偏见并不奇怪,怎么应对也不是新事物。从贺梅案到我的知识产权案,都经过了这样的过程。美国联邦参议院都有我的作证记录,加州最高法院也有作证的录像,那是什么场面。

我会怕小丑告密抗日得逞?

杨文彬撒谎已经成立,最终逃不掉的。
回复 漠孤烟 2016-3-14 12:57
法官并不怕判错案子,怕的是不专业或犯低级错误~,所以,从某个角度看,这种机会很难得。
回复 岳东晓 2016-3-14 12:58
漠孤烟: 法官并不怕判错案子,怕的是不专业或犯低级错误~,所以,从某个角度看,这种机会很难得。
是的。你这话属于懂行,有经验的话。
回复 方枪枪 2016-3-14 12:58
漠孤烟: 法官并不怕判错案子,怕的是不专业或犯低级错误~,所以,从某个角度看,这种机会很难得。
我也这么觉得。
回复 方枪枪 2016-3-14 13:01
岳东晓: 法官出现偏见并不奇怪,怎么应对也不是新事物。从贺梅案到我的知识产权案,都经过了这样的过程。美国联邦参议院都有我的作证记录,加州最高法院也有作证的录像, ...
很难说,你可能得感谢小丑提前这么干。
回复 岳东晓 2016-3-14 13:01
方枪枪: 很难说,你可能得感谢小丑提前这么干。
   小丑比较沉不住气。加上脑子不是很好使,以为传票没送到就算赢了,就开始疯狂裸奔。不明白这只是个程序。
回复 方枪枪 2016-3-14 13:25
岳东晓:   
将苹果去皮,切成块,放微波炉碗里,烤上几分钟,很好吃的唉。

边吃烤苹果,边看阿法狗吧。看阿法狗,比看告密小丑好玩多了。
回复 岳东晓 2016-3-14 13:40
方枪枪:    将苹果去皮,切成块,放微波炉碗里,烤上几分钟,很好吃的唉。

边吃烤苹果,边看阿法狗吧。看阿法狗,比看告密小丑好玩多了。 ...
建议看看第四局,还是蛮有意思的。
回复 风雨雪 2016-3-14 21:20
支持。
回复 美中网来的 2016-3-15 00:57
一个案子不发传票都可以拖上三年。桑兰案快五年了。
回复 岳东晓 2016-3-15 01:31
风雨雪: 支持。
          
回复 岳东晓 2016-3-15 01:32
美中网来的: 一个案子不发传票都可以拖上三年。桑兰案快五年了。
不着急。         

法庭如果说对杨文彬没有管辖权,那我还得去加拿大追究其责任。杨已经两次动议说法院对他没有管辖权,法庭也没有这么裁断,让他逃脱加州的管辖。现在杨如果以为自己已经逍遥法外,就未免天真了些。

杨每一次活动都在继续证明自己是IMAN。到时,杨在法庭上,我把他否认自己是IMAN的的说法拿出来,其撒谎伪证就立马成立了。这才是实质的。
回复 Chi202 2016-3-15 11:38
不懂法律, 是不是这种法律程序能把人磨得灵魂出窍?  
回复 岳东晓 2016-3-16 04:47
Chi202: 不懂法律, 是不是这种法律程序能把人磨得灵魂出窍?   
在美国混,懂点法律是有好处的,迟早用的上。
回复 钟山 2016-3-28 21:15
方枪枪: 这个案子立案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杨刘都在加州法院起诉。一种是将杨在联帮法院起诉,将刘在加州法院起诉。刘在加州,原告和被告都在加州必须在加州法院起诉。 ...
简直是明目张胆偏袒这个叫iMan的,我们是否可以发起请愿声援东晓?请枪枪领个头,我等唯东晓枪枪马首是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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