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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标签: 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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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律常识: RFA
热度 3 岳东晓 2015-10-26 10:21
iMan 拍着胸脯要来加州留名司法界,真给他送去船票,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我EMAIL传票动议一发,他就跟着指挥棒从计算机后面犹抱琵琶半遮面地现身了, 几乎是立竿见影 。他虽然有点羞羞答答的,但总算走出了闺门。这么说来 ,iMan 固然恶劣,但也畏惧法律的威严。 现在的iMan 可能悔青了肠子。他也许会想:如果不理睬 EMAIL 传票动议,然后法院判决EMAIL传票无效,他岂不是继续逍遥法外? 无知者无畏。 之前, 我贴了一个EMAIL 传票案例 (《 法教:互联网时代能否通过EMAIL发传票 》) ,结果 iMan 自己找了多个案例,把联邦法院对按海牙公约 EMAIL传票的精神搞得相当透彻。 iMan 在阅读了相关联邦案例之后(也许还有人辅导),获得了知识,就产生了畏惧,也失去了无知无畏的“勇气”。 所以, 这个EMAIL传票动议的效果得归功于之前的普法教育。 其实, iMan 无须懊恼。诉讼动力学存在很多不可预测因素。如果他不出现,法院对EMAIL传票的态度也可能不同。也许正因为他已经献身,法院才指令按现有 415.40 条款发传票。在法庭命令面前,iMan 也没有像他之前宣称的、我在起诉书中描述的那样,考虑把美国传票扔入垃圾。 如此看来, 玩 catch me if you can 游戏是需要一定智力的。 言归正传。什么是 RFA: Request for Admission? 意思是 要求对方承认,承认的事情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观点。 在诉讼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RFA,对方的回答必须宣誓进行,就是说必须在伪证罪的威慑下回答:是与不是。 举个例子。 iMan 曾经大量张贴自己的靓照,在珍珠湾曾经赢得不少喝彩,在夜夜城则被到处转帖当成笑料,乃至iMan要向美联邦调查局 FBI 控告那些转帖+嘲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