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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纽约梁警官案的冷静思考
热度 7 岳东晓 2016-2-21 09:13
目前梁彼得已经被陪审团定罪,关键在于上诉。这种案子,陪审团指令(jury instructions) 应该是标准化的,这个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很小。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证据采纳的问题,这得看辩护律师是否及时提出了反对予以保留 (preserve),否则也就弃权了。如果那样,上诉只能就法律问题进行争议。 在《 梁警官案的机会在哪? 》文中,我提出核心的法律问题在于相关”二级杀人罪”(注一)的Recklessness 的定义:【A person acts recklessly when he is aware of and consciously disregards a substantial and unjustifiable risk (Penal Law, § 15.05, subd 3)】。也就是说,被告必须“主动意识到”而且“有意识地不顾”危险。Burden of proof 在检控方。那么,如果把所有的证据摆在桌上,并且将所有证据从对检控方最有利的角度看(因为陪审团已经做出有罪裁决),检控方是否证明了梁手枪击发时的意识状态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今天我在网上看了梁彼得案更多的一些信息。基本事实是:梁与同仁在一幢楼从上往下进行巡逻,梁试图打开8楼楼道的一扇门时,听到声音,手枪击发,子弹从墙上反弹后,击中黑人男子格利心脏,后者到5楼时方才倒下;楼道昏暗,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梁的手枪击发时看到了格利。庭审时,梁的辩护是手枪是无意识中被击发,从审判结果看,显然陪审团不相信这一点,而认为他是有意识地扣动扳机进行射击。据此,我们分析如下。 1)如果梁是有意扣动扳机开枪,那么是否存在 substantial and unjustifiable risk 在黑暗楼道中听到响声后朝黑暗中有意识的开枪所存在的危险似乎是很显然的。响声应该是人所造成,梁警官没看到人,但应该知道有人在;此时朝黑暗中胡乱放了一枪,当然会有相当的危险 ---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个危险是 unjustifiable 的似乎也显然,因为只是听到普通的声音(又不是听到枪声或者刀的风声),没有必要开枪。 2)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梁手枪的击发是有意识扣动扳机 检控方摆出的证据是梁的手枪需要相当大的力气才能扣动扳机,其推理似乎是,无意行为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因此应该是有意开枪。这个推论似乎站不住脚。没有证据对梁警官的手指力气进行测试,也没有对他受惊吓时的手指力气进行测试。 手枪不可能设置成要使出吃奶的劲才能扣动。 人在惊吓时,力气大于平常,更是完全可能。因此,如果控方的证据仅仅是扣动扳机需要的力,证据似乎在法律上不足。检控方也不可能有找出什么其他证据 -- 梁事后没有及时求救根本不能说明手枪击发时的意识状态,梁的同事也不可能知道梁当时脑子是怎么运转的。有说法说,梁的手一直扣在扳机上,不知依据何在。很难想象受过训练的警察会这样做。即使手指没有扣在扳机上,训练有素的枪手在受到惊吓时手指迅速移位到扳机上也可能是反射性的。这样看来,梁被定为二级杀人证据似乎不足。 但是有一个问题。梁自己作证了。梁自己的证词是他被响声惊吓,手枪无意中击发了。而陪审团完全可能在观察了梁的表现后,认为他在撒谎而做出相反的结论。换言之,梁有意开枪的证据可能来自他自己的作证。如果根据梁自己的作证陪审团可能进行意识判断,恐怕案子就很难推翻。 这就是刑事被告作证的风险。 注一:梁不是被起诉“谋杀”(murder),murder 必须有所谓“事前恶意”(malice aforethougt):如意图杀人或者意图造成严重伤害
个人分类: 法律|7830 次阅读|4 个评论
分享 华人抗议为何无用?美国刑事律师评华裔警察误杀黑人案
热度 3 ojx111 2016-2-17 07:39
华人抗议为何无用?美国刑事律师评华裔警察误杀黑人案 心路独舞 最近,微信里铺天盖地都是对梁彼得有罪判决的抗议和捐款呼吁,很多海外华人和国内的读者纷纷留言请我谈谈我的看法。我虽然对本案一直都有追踪,对美国法律也算相对了解较深,但我毕竟不是执业刑事律师(Criminal Lawyer)。今早这里下雪停课停工,我得以有时间给每个认识的刑事律师打电话,终于找到一位对此案有所关注的律师C. Aaron来谈谈他对此案的看法。本文只是基于采访录的直接翻译,并不掺杂我个人在此案中的观点。 舞:最近民众尤其是华裔非常关注的梁彼得一案被陪审团定罪,您能用比较大众的语言来介绍一下梁彼得被起诉和定罪的罪名吗? 查:这是一个非常不幸的案子,一个年轻的非裔无辜丧生,另一个年轻的亚裔很可能将要在监狱呆很长的时间,不管怎样看,此案没有赢家,更是两个家庭的灾难。梁彼得去年被大陪审团指控多项罪名,其中包括二级误杀(second-degreemanslaughter)、过失致死(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二级袭击(second-degreeassault)、危害他人安全(reckless endangerment)和其他两项执法不当(official misconduct)等罪名。本月11日,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判决梁彼得二级误杀和执法不当的罪名成立。 舞:你能谈谈他被定罪的二级误杀吗? 查:在美国误杀的定罪基本有两种,一种是故意误杀(voluntary manslaughter),另一种是非故意误杀(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梁被陪审团定罪的“疏忽误杀”(negligence manslaughter)就属于后一种,指的是被告无意杀人或致人重伤,但因严重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 舞:以你对本案的了解,你认为陪审团作出该罪判决的关键因素在哪里? 查:我认为有两点,一是“枪”的问题,陪审团最后是以梁的手指放在手枪上的位置做出有罪裁决的,也即在当时他本人安全没受威胁的情况下梁的指头是在扳机上的。二是“见死不救”,击中死者后梁彼得未立即实施急救或呼叫声援,而是事隔四分钟才向总部报告,同伴警察的证词表明开枪后,梁彼得哭着说“我意外开枪射杀人,铁定要被开除了”,这个证词对他的影响很负面。陪审团做出判决首先要看动机,梁彼得律师团队的辩护基点是“悲剧”(tragedy)而不是“犯罪”(crime),并辩护他“痛哭发抖忘了急救“,但他却又清醒到了担心自己的警察前途,让他团队的辩护本身自相矛盾。以目前所有美国警察或百姓枪击他人之后无罪的案例来看,都是在被害者对持枪人安全产生威胁的背景下作出的,而梁彼得案件中他的安全并未受威胁,反而见死不救,这是梁彼得很难被陪审团无罪开脱的关键。 舞:那是不是说梁彼得的律师辩护不利? 查:这是一个非常受关注(high profile)的案子,而且梁的两位律师是他家自己聘请的经验很丰富的私人律师,其中一位是在华人社区中名气不小的罗百能(Robert Brown),曾代理过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并赢得无罪判决,另一位是在纽约警局担任副局长十几年并专门处理内部法律事务的柯诗慈(Rae Koshetz),基于此案的敏感性和受关注程度,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在内的所有人都会十分尽力和非常审慎的。 不过,如果你搜索的话,应该可以找到一些业内人士对梁律师在此案中辩护无力的指责,其一是声称梁的枪有故障,结果证实没有;其二是在审讯和辩论期间均没有反对(Rejection)检察官让所有陪审团员试枪的建议,结果显示该枪需要指头必须施加11.5磅的压力才能开火,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对意外走火的辩护很不利;其三也是我认为最重要的,律师并没有反驳检察官在结案陈词中所做的“梁彼得先瞄准后开枪”的提法,造成了他故意开枪的假象,事实是先击到墙壁后反射再击死被害人的几率比中彩券还低,当然还有其他…… 舞:有华人律师说梁彼得选择陪审团判决也是一个错误,应该选择法官判决,你同意吗? 查:我不同意这种说法。如果法官来定罪的话,法官一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是结果的关键,而如果要陪审团聆听的话,需要12名陪审团员每个人都认为梁彼得的罪名成立才能定罪,有1个人不同意的话就不能做出有罪判决,而变成陪审团僵持(hung jury),取决所在州的法律多数情况下会宣布误判(mistrial)发回从头审判,因此我认为选择陪审团聆听应该是一个更透明公正的过程。陪审员选取时首先从法院所在地区的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大批候补陪审员,组成候选陪审员,然后这些候补陪审员要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相关人士的问询,这一阶段,双方都有机会使用任何可以使用的法律依据,尽可能选出对己方有利或至少不会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而排除对自己不利或有偏见的陪审员,例如对于死刑案件必须排除反对死刑的人进入陪审团等。以梁案子的陪审团构成来看,主要是白人和西裔,只有一名非裔,有人指责里面没有亚裔,实际上开始确定的16名预选陪审团员中是有三名亚裔的,两名自己要求退出,一名审讯之前安排有手术因此没有进入最后的陪审团。 舞:有关此案的判决,很多人认为有种族因素,如果梁彼得不是华裔的话就不会判罪,你怎么看? 查:美国有一句谚语叫“背后总有原因”,我希望这样评论的人去好好研究一下本案的整个辩护过程。作为一个律师,我秉信法律的公正,尤其是梁家请得起高价律师,根本不存在法庭指定律师可能有的代理无力问题。 舞:现在有一些华裔和团体在举行抗议和筹款等活动,你认为对本案最后的上诉或者刑期有影响吗? 查:你还记得弗罗里达黑人青年Trayvon Martin被枪杀的那个案子吧,即使奥巴马总统公开讲话问询也没有影响到司法的独立判决和结果。我知道从梁彼得被大陪审团(grand jury)起诉到最近的宣判,华人白宫请愿、抗议、捐款等此起彼伏,但结果并没有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这就是美国司法独立的宗旨。按我个人的观点,与其凑钱帮他上诉,不如用来安抚被害家庭,达成某种程度的谅解,也许会对最后刑期的减少甚至缓刑有利。 舞:有华人律师说梁彼得还有机会,你认为他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查:据我所知以下是梁彼得的所有机会,梁彼得的律师在3月9日截止日期之前有一次备案推翻原判的动议机会,如果不成功的话法官将于4月14日公布刑期,之后梁彼得可以上诉到上诉法庭(appellate court)。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如果被陪审团定罪,老实讲上诉成功的机会很小,这是因为依据包括纽约州在内的多数州法律,上诉并不是开始一个新的审判,而是看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只有在法官犯了比较大的法律错误时上诉法庭才会推翻原判,如果没有法律使用问题的案子上诉法庭一般都不会受理的。 独舞后话: 这些年总有读者问我,你们在美国很受歧视吗,是不是二等公民等。 我很哭笑不得,其实美国人一般非常友善,由于是一个多民族、多种族、多肤色和多国别的移民社会,歧视问题不可能没有,但多非常非常微妙(subtle),表面是看不到的,读书、求职、升职等过程中也绝对不敢说什么年龄的不要、什么性别肤色的不招等,因为有严格法律禁止,而且可以投诉的渠道很多,赔偿也很可观。民间生活中我曾遇到过一次,在《币有三面,我在美国遭遇的种族歧视》一文中我曾谈过,有趣的是那个事件站出来给我打抱不平指责歧视方的也是美国人。我个人感觉目前在美国有些少数族裔开始有种弱势不再弱势、滥用“种族”牌的趋向,我觉得这是非常不理智、甚至无理取闹的做法。 也有人问我从梁彼得一案中看到了什么。 其实这些年来,每有华裔自己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案例出现时,便会有不少华人开始刷屏动员,然后抗议、捐款或围追堵截几个政客,之后鸟兽散场,下一次有什么案子出来了依次重复后再次散场。我们并不缺能力,我们也不缺乏诉求的表达,我们缺少的是真正融入美国社会、并利用这个社会的政治和法律规则来改变自身形象和影响力的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我们不愿参政,哪怕参与的话,我们也只愿支持同肤色的“自己人”。我们没有其他少数族裔那样抱团,互相歧视常有,对其他族裔尤其是黑人的歧视从不掩饰,更少走出去和其他肤色和种族达成认同和互助,寻求支持。一句话,我们缺的是胸怀和远见,这才是我对每个类似“梁彼得”式案子的最深体会。而对我个人来说,既然参政既没有先天天赋也没有后天能力,我所能做的就是我现在做的,用文字告诉你我眼中的真实美国,再告诉你我在美国看到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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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莫虎:梁彼得还有机会 律师应在五方面继续挖掘
MingHao 2016-2-14 08:52
莫虎 为什么没有早点介入? 莫虎认为梁彼得一案结果已出,虽然令华社哗然,但是更要理性面对。目前梁彼得案虽然陪审团已经作出裁决,但是并非梁彼得一点机会也没有。   莫虎表示,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有最终裁决权,因此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只要其认为裁决结果与法理推断有着较大出入时,即可否定陪审团的裁决。目前唯一的机会,也就是梁彼得的律师拿出新的证据来支持梁彼得并非有意要枪杀葛利,同时也希望法官可以从法理以及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深思熟虑。 莫虎还表示,目前梁彼得律师应该在以下5点继续挖掘证据以及法理依据: 一,梁彼得有没有权利拿枪? 二,枪支走火算不算意外? 三,梁彼得是否意识到枪支走火后其行为所承担的风险? 四,在枪击发生后的4分钟内到底发生了什么? 五,梁彼得抢救葛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能力抢救葛利?   莫虎认为,如果梁彼得律师可以让法官重新认真地按照法律专业角度去审视此案,也许会得出与陪审团大相径庭的结果,只要法官认定检方的副检察官侵犯了梁彼得的权利,违反了常规程序,梁彼得就有翻案的可能。果真如此,就不用继续上诉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甚至是联邦法院。   莫虎认为,梁彼得在当初执勤政府楼时存在过失,但是其最大的错误在于被起诉后对于自己命运处理得不够理性。他认为,美国警察是美国公职人员,在其权力范围之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一旦因为使用武力致人死亡确要对簿公堂的话,大部分警员都不会让陪审团来裁决。   莫虎解释说,警员使用武力必须在一个特定环境下,一切流程是有严格的司法界定的。遇到问题,警察不能乱开枪,但也不能不开枪,武力可以致人死亡,因此警方开枪的一切过程都要经过法理的严格检验。因此只有拥有完备法律知识的人,才可以最终决定警方开枪是否具有法律合理性。   莫虎认为, 梁彼得所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其更换律师后,提出要求陪审团进行裁决 ,而非让对法律最权威最了解的法官断案。“也许梁彼得的律师认为,该名韩裔法官任职法官时间并不长,其还有曾作为检察官十几年的履历,同时在多起警方枪击致人死亡案后的非常时期,这都为梁彼得最终能否脱罪带来负面影响” 莫虎说。   其次,莫虎认为, 梁彼得是一名并不会“说话”的警官 ,由于其语言表达不够流利,因此其律师很有可能告诫梁彼得不要将自己暴露在陪审团的质询下。因此,梁彼得采取了回避的姿态,将表现自己无辜的机会白白放弃。让陪审团没有办法了解梁彼得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   莫虎认为, 梁彼得最终没有得到纽约警方的全力支持,他可以说被自己的“老东家”抛弃了 。同时梁彼得一案让纽约警方非常难看。自己的警员被判有罪,这本身就说明警察的体制出现了严重问题,这不仅是纽约警察的问题,而是全美警察的问题。背后则是对未来警方新警培训制度,再到执法体系提出了新的考量。   莫虎表示,梁彼得是在身穿制服,在其管辖的区域内执勤时不幸枪支走火击中青年葛利,梁彼得有权力采取一切他认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来制止犯罪。而其正是在这种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出现意外,但最终法律并没有保护好这样一位工作中的警员。如果说负责, 纽约市警总局也应该负有相当的责任。   莫虎表示,陪审团的裁决再一次给纽约警局响亮的回应。这就是他们针对政府楼巡逻的政策是否需要进行大改,是否要继续将它们的警员置于危险之中,还不被法律所保护。这将直接导致警员继续执行此项任务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莫虎还认为,不但政府楼巡视制度需要修改章程,新警的训练以及针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都要进行大调整,在处理突发案件前后可以看到纽约警员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这是不能被容忍的。   莫虎最后表示, 是体制的漏洞把一直按规定执行任务的梁彼得推向了极度危险的境地,反过来全部的责任却都要梁彼得一人承担,这是严重的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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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女性陪审团的宪法问题
热度 3 岳东晓 2015-8-4 07:36
刚看到枪枪贴的这个《 电影12 Angry Men中没有女陪审员 》,仔细读完感到有趣。女性的陪审团义务是通过 Taylor v. Louisiana 这个1975年的案子由最高法院裁决的。这是一个什么案子呢? 案子里上诉人 比利-泰勒 (Billy J. Taylor,男性)被控绑架,审他时陪审团全是男性,没有女的。他被判刑后上诉,说没有女陪审团员侵犯了他在刑事案中有无偏颇陪审团的宪法基本权利。美国 宪法第六修正案 说:“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泰勒称女性占人口50%以上,但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虽然并不排除女性,但是实际运作结果是使他的陪审团一个女的没有,因此陪审团不具有代表性,他的审判因此不公平,侵犯了他的基本权利。这个论证被美国最高法院欣然接受。认为确实是,公平的陪审团应该是反映社区构成的一个横截面,系统性地排除女性就改变了这个代表性。 在之前有个1961年的案子,Hoyt v. Florida, 368 US 57 (1961),上诉人衮多琳-霍伊特 ( Gwendolyn Hoyt,女性)被控用棒球棒杀死亲夫,她的陪审团也是全是男性。被定罪后,她不服上诉。给出的理由是,她是女的,而当地法律虽然表面不排斥女性陪审团,但允许女性选择不当陪审团员,结果她的陪审团里一位女性没有。其论据似乎是性别歧视。 但是在美国司法审核的 Equal Protection 分析中,不同类型的歧视的审核标准不同。涉及种族歧视的法案属于可疑分类 (suspect classification) ,需要进行严格审核(strict scrutiny):政府必须证明法案是necessaryfor achieving a 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 (是一个强烈政府利益必须的),也就是说除了歧视别无选择,才能通过。但 性别歧视不像种族或者肤色歧视,不属于所谓”可疑分类“ 。 性别歧视只需要”中级审核“。在中级审核下,政府之需要证明其歧视政策 substantially related to an 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 (与重要的政府利益有相当关联)。这样一 compute ,该州允许女性不参加陪审团的法律就没有违宪。我没有仔细看法院的分析,但由于女性在家庭中的重要性,允许其不参加陪审团可以算重要了。 由此可见,同一件事情,有时候换个说法,结果很不相同。 不过光看 Taylor v. Louisiana 案是依据第六修正案,只是针对刑事案而言,不适用于民事案。更何况,民事案有陪审团的权利是第7修正案, 第7没有通过第14修正案被”选择并入” (selectively incorporated)到州 , 只对联邦政府有效。
个人分类: 法律|8856 次阅读|2 个评论
分享 ZT:大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黑洞
热度 3 天涯过客 2015-3-1 21:45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frontend.php?page=1act=articleblogId=65884date=201502postId=36119 大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黑洞 尼罗河 (2015-02-27 06:32:00) 下一个 大陪审团制度源于聯邦憲法的權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憲法第 5 條修正案規定,除非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譽罪的審判。 所谓的陪审团( Jury ),其实就是 “ 公民审判团 ” ,这些公民中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也没有多少与断案有关的专业知识,但法律却赋予他们判案的权力,决定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联邦大陪审团( grand jury )由 16 至 23 名陪审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法院起诉的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这一关;许多州也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只有少数州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 大陪审团的主要作用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检视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告。对于重罪( felony )的指控,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决定是否以该指控的罪名起诉嫌疑人。嫌疑人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直接要求进入审判程序,相当于放弃免予起诉的机会。 大 陪审团的是保审理过程是保密的,只有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和证人参加,外人不得入内。在大陪审团就是否起诉表决时,检察官也不得在内。大陪审团只听取公诉一 方的证据和意见,而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所以,检察官只要说服大陪审团,案件就可以顺利进入起诉程序。在弗格森枪击案中,地方法院的大陪审团通过审查,否 决了检察官的起诉意见,所以,嫌疑人至少目前不用上法庭了,也就谈不上有罪了。 从 大陪审团法律机制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审判可以由检察官一人操纵。如果检察官意图庇护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 生影响,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所以弗格森枪击案的当事人其实是逃脱了法律审判。而纽约梁警官则是面临本来就应该接受的法律审判。 一 个警察在黑暗中打出一枪子弹击中受害人。他理当受到起诉经过法庭辩论决定是否有罪。那么在光天化日下面对受害者连发数枪将其击毙的警察免于起诉就非常不合 理。而这就是大陪审团的存在造成的奇怪现象。大陪审团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制造了一个制度性的法律黑洞,成为美国警察滥用警力公器私用的庇护所。 =============================== 评论 没头没脑 2015-03-01 01:20:44 回复 悄悄话 不排除首先杀人灭口的成分,但是在美国至少警察伪造现场的成本是巨大的,弄不好偷鸡不着蚀把米,把罪弄的更大。有一个公安朋友到悉尼留学无话不谈。其父亲 也是检察官,其父亲问他如果他平时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怎么处理,朋友说我打残他。他父亲说不,你要打死他。这叫死无对证。你是公安所有的解释都朝着有利你 的方向引导的。 没头没脑 2015-03-01 01:08:28 回复 悄悄话 大陪审团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审判程序,节约纳税人的钱。有证人和当事人的陈述基本上大陪审团已经相当明了案情。在这样的国度中你要刻意栽赃一个无辜的人, 是有严重后果的。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你听说过美国人为伸冤自己自焚的吗。每一个制度都有缺陷,但是这绝对比没有陪审团的制度要优良100倍。就以中 国的传统说法来说法不外乎人情,就是有这样的人情因素在内也不是法官个人能够作决定的,必须要打动陪审团的心才能起到效果。 XYZ3 2015-02-28 23:01:17 回复 悄悄话 不要把梁警官和Ferguson的事情相提并论。 梁的事情,没有任何证据死者有袭击警察的行为。 Ferguson那个死的,有证据他探入警车于警察搏斗。 还有,他身中6-7枪,其中2-3枪在手上,没有一枪显示他手臂高举。 致命的一枪是从头顶往下,合理的解释是他低头向警察冲。 否则如果真的是举手投降,就算警察开枪,他应该往后倒,子弹怎么可能从头顶进入? 山地 2015-02-28 22:33:37 回复 悄悄话 那么在光天化日下面对受害者连发数枪将其击毙的警察免于起诉就非常不合理。 仔细看警察自己的证词就知道他是在当街枪毙,还撒谎。 那个黑人不是好东西但不应该当街枪毙。 Wiserman 2015-02-28 21:23:09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老霉/煤OldMike' 的评论 : 你确实是一个洋奴小瘪三,没有用的东西,你羞辱了你的父母。 你是“溜进洋大人家来当人家殖民的”,我是堂堂正正的被留下来的,是教化当地人的。 而你是低级小丑呀。 你那一点钱就烧包了? 烧死你算了! 小人动口 2015-02-28 17:34:14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linna118' 的评论 : “让这些大部分高中都是勉强读完,基本的逻辑思维都很吃力的美国来断案就是天大笑话。我要是落到那地步,根本不会期望公正。只会自认倒霉。” 大陪审团,陪审团的目的是限制检察官,法官的权利,是为你加的保护。 起诉你的是检察官,不是陪审团。想想看,检察官已经起诉了你,政府已经认为你有罪,这时,你相信法官吗?还是相信一群“笨”但无利益冲突的美国佬? linna118 2015-02-28 17:12:35 回复 悄悄话 让这些大部分高中都是勉强读完,基本的逻辑思维都很吃力的美国来断案就是天大笑话。我要是落到那地步,根本不会期望公正。只会自认倒霉。 小人动口 2015-02-28 16:42:17 回复 悄悄话 楼主搞反了吧。在美国,检察官如果不想起诉,根本不会立案。大陪审团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检察官的权利,防止滥用权力;而不是推压检察官起诉。 换言之,如果迫于公众压力,检察官起诉某人,但故意放水,导致大陪审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话,该检察官是不能拿大陪审团做挡箭牌的。对公众而言,检察官没有立案与大陪审团否决是一样的:都是检察官无能的表现。 老煤OldMike 2015-02-28 14:12:54 回复 悄悄话 尼罗河兄呀您的见介很有道理,但可惜是局外人之见也,但真正的情况却刚刚与您想象的相反,身为检察官者,一辈子没几个人,会有机会碰上能够让自己成名的, 或受公众关心的大案子,大部分都是做些偷鸡摸狗,打架抢劫,少量的毒品买卖,做鸡卖淫的小案子,能有运气碰上这种能让自已成名,并能够让自已在功绩表上纪 录的案子,不管那一个检察官都会像fly见到血一样,钉住牢牢不肯放,不但不会放松,而且还会拼命撕咬,因为他面对的不但是也懂得不少法律的警察,而且还 会面对警察公会找来的有经验的大律师对手, 尼罗河 2015-02-28 12:44:00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身为检察官,他不会庇护论何人,他也不认为这个疑犯是老几,他的责职就是想尽办法把疑犯送上法庭』 这是理论上的,大部分情况也是事实。但是,在本系统人出问题的时候,比如警察成为当事人。情况就会发生改变。他们就有帮助当事人脱身的利益牵扯。 尼罗河 2015-02-28 12:41:07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cys254' 的评论 : 也可以都必须起诉。 尼罗河 2015-02-28 12:40:21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北美耕夫' 的评论 : 这里的根本症结在不公开审理,没有律师出席。证据基本由检察官掌控。大陪审团理论上可以独立调查,但是基本没有用这个权利。 尼罗河 2015-02-28 12:37:52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xp@windows' 的评论 : 能不能不要与法制还有待进步的国家比。 尼罗河 2015-02-28 12:36:09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懒风' 的评论 : 谢谢评论。大陪审团办案的初衷是防止司法机构滥用职权任意起诉公民。但是,也给某些特殊人逃避司法审判制造了机会。 窗外细雨 2015-02-28 12:04:42 回复 悄悄话 I believe in the grand jury system. But the prosecutor is the colleague of the policeman involved, in both cases of MB and EG. They are human beings and they can be easily biased, I do not believe the justice can be delivered in this kind of setting, definitely many many similar cases exist. I understood how african people and many others feel. Therefore, the justice system needs to be changed, and will be changed. 北美耕夫 2015-02-28 10:03:31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Wiserman' 的评论 : 不准撒泼 北美耕夫 2015-02-28 10:02:36 回复 悄悄话 不完全同意楼主的观点。 美国司法制度尽管不完美,相比较之下,却是最合理的。大陪审团让那些凭检察官一手操纵法律的可能性得以减少。 mn1998 2015-02-28 07:36:54 回复 悄悄话 总比由领导说了算好。在中国不知有多少人在年年上访。各省市还有截访办阻止人员进京。内蒙呼格父母也是多年来无数次到北京高院喊冤。 老煤OldMike 2015-02-28 04:05:43 回复 悄悄话 Wiserman腿子爷爷呀,写点东西出来,骂大街的东西,非文化城内君子所为也,俺也与您一样在洋大人家当殖民,不要说这辈子钞票是绝对花不光了,就算花光,洋大人也不会让俺饿着,您可放心, cys254 2015-02-27 21:32:07 回复 悄悄话 大陪审团的作用是起诉,不是审判,更不是判决。 没有大陪审团的话检察官自己就可以决定不起诉,根本用不着“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生影响“,多挠一个弯子。 Wiserman 2015-02-27 21:13:09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老霉/煤OldMike就是洋派邪教共惨黑帮, 你不是饿死,病也会把你病死。 你赚的钱很快就丢掉的,丢光光。去死吧! 混蛋! 兰花地主 2015-02-27 21:06:07 回复 悄悄话 别的不说, 你文中引用弗格森的例子是不对的。 你是在美国吗?任由黑人犯罪,却没有警察敢去制止,那样圣路易斯就离底特律不远了。实际上,在黑人聚集的北圣路易斯,和底特律没啥两样了。 F-U 2015-02-27 20:35:38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xp@windows' 的评论 : 说到点子上了。 xp@windows 2015-02-27 19:50:26 回复 悄悄话 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中国的司法根本就没有制度,全凭政府说了算。 笑话是:中国什么法最大?答曰:领导的看法! ahhhh 2015-02-27 19:49:54 回复 悄悄话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如果没有大陪审团,检察官和法官就定了要不要起诉。有了大陪审团,就多绕一个弯,减少黑箱操作。 难道你喜欢未审先判,政治定罪的系统吗? 老煤OldMike 2015-02-27 16:31:14 回复 悄悄话 Wiserman ,,,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所以你不要做洋奴 --- 认为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好的。中国人要有超越的志气。 -=============================== 腿子爷爷呀,说您设文化就是没文化,说你没修养就是设修养,一开口就喷粪啦,你自已难道不是也跟在坐各位一样,心甘情愿溜进洋大人家来当人家殖民 的吗?奶奶说的,有有志气就滚去洋派邪教共惨黑帮的地盘,她还说像你这种没教养的腿子,就算饿不死你,病也会把你病死,你以为共惨黑帮在国内会用得着你这 个种下三等六毛腿子,免费给你吃,免费给你医呀, X723 2015-02-27 16:10:28 回复 悄悄话 中國的司法制度好?怎麼這麼多的留貼人不海龜?現在的天朝人說跟做做是两回事,不要當真.姜太公在此百無禁忌,牙兒說話當他放X. Wiserman 2015-02-27 15:11:23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所以你不要做洋奴 --- 认为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好的。 中国人要有超越的志气。 老煤OldMike 2015-02-27 14:16:55 回复 悄悄话 Wiserman 回复 很多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不合理的。 ======================================== 世间上设有十全十美的司法制度,但总比领导说了算,或不要拿法律来当挡箭牌的制度的法官,判案的方法好, 老煤OldMike 2015-02-27 14:11:42 回复 悄悄话 从大陪审团法律机制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审判可以由检察官一人操纵。如果检察官意图庇护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生影响,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 您不懂不要装懂,身为检察官,他不会庇护论何人,他也不认为这个疑犯是老几,他的责职就是想尽办法把疑犯送上法庭,因为这也是他将来出外找工的功 绩表,我曾经也面对过检察官和大陪审团,但因为我曾在律师楼跑过的几年龙套,也当过陪审团,所以根本不怕,并与检察官你来我往的打口水战,把他的好多话给 压住了((当时有两个检察官,前一个年青的与我斗咀,后一个年纪大的给他出主意))当时还有的几个大陪审团成员对我微微的笑,后来案子就让大陪审团给 dismiss掉了 HCC 2015-02-27 13:21:00 回复 悄悄话 那麽在光天化日下麵對受害者連發數槍將其擊斃的警察免於起訴就非常不合理。 I disagree. The evidence concerning Officer Wilson's decision to shoot was plenty.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suggests Officer Wilson was justified in firing. I would highly suggest you to review the facts of the case first. At the minimum: you should take a look at the interview of Officer Wilson on CNN (with George Stephanopoulos), where he gave a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facts. needtime 2015-02-27 13:10:54 回复 悄悄话 光天化日之下的开枪,没啥疑问,都看得到,很容易能达到一个统一的结论:没啥好审的吧。 黑暗中的事情,需要科学手段再现真实,一定需要审查。 懒风 2015-02-27 12:56:33 回复 悄悄话 谢谢扫盲贴,学习了。 设置大陪审团的初衷会不会是为了省钱?意思是先决定案子是否值得审。对于明显不用审的案子,就不需要走漫长的审讯之路了。 Wiserman 2015-02-27 12:49:25 回复 悄悄话 很多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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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6 岳东晓 2014-3-4 02:13
曾发生一起争议,双方往来若干次之后,决定进行会谈。对方是两名律师。下面是对话经过,先是互相问候了一阵,然后开始谈条件,很容易就在法律问题上卡壳了。 以下是之后的大概经过 我:先生,你打过几场这样的诉讼? 对方首席律师:有好几场。 我:有陪审团的有几场? 对方:有两场。 我:你赢了的有几场? 对方:都半路和解了。 我: OK,去瞧瞧我的记录,看看我的对手是哪些? 换上老中,估计会拒绝回答我的问题,甚至可能觉得是在侮辱。但老美就不同,直接回答。为什么? 他如果拒绝回答,显然会被我认为根本没打过。再者,他到底什么资历,我如果愿意,也可以查到。就像你打乒乓球,胜负多少,都是很案可查的。 这样双方就对对方的战斗力进行了有效的评估,也就避免了不必要的战斗,而是和平解决。 目前,乌克兰的局势,美国喊得很凶,但如果俄国人站出来一问,能有什么办法吗?实力一评估,也是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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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6 宜修 2014-2-20 07:05
某律师被征召陪审团后......
某律师被征召去陪审团后 ..... 宜修 O扒皮今天应招去了陪审团,去行使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不由得俺想起 某律师曾经给我讲过的一个他当年接到去陪审团服务的传票后发生的故事。 那天,他在陪审团第一圈、第二圈的随机抽签中双双入选后,到了单独面试的时候,法院甄试陪审员的工作人员问他有没有丢车的经历。 他没有直接回答,而是掏出一大串钥匙,指着其中一把说: “ 这是我丢的第一辆车的钥匙。那是我平生有的第一辆车。 ” 然后,又指着另一把钥匙说:“这是我丢的另一辆车的钥匙......” ......(老岳:请你先不要跟贴)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晚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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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4 蓝天绿地 2013-7-20 14:03
奥巴马周五出现在白宫新闻发布室对马丁案件进行了评论,他说:“35年前,我可能就像特雷翁·马丁一样。” 奥巴马表示,因为种族原因,美国很少有黑人没有过被人用有色眼镜看待的经历,如在商店购物受到跟踪等,他自己也不例外。他说,非裔美国人对此案感受沉痛,因为他们“从一种难以忘却的经历和历史”的角度看待此案。 奥巴马说:“从这件事上,我们该如何接受教训并朝着积极的方向迈进?”他表示,这是所有人需要反思的时候。从积极的方面看,奥巴马表示,从他两个女儿以及她们与朋友的互动上可以看出美国的种族关系正变得更好。 奥巴马拒绝对佛罗里达州这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细节做评论,他表示,陪审团已经做出了决定,这是法律系统的运作程序。但他也表示,各州及地方的法律,如佛罗里达州的“坚守所在地法”,需要受到密切关注。 奥巴马说:“我认为复审某些州和地方立法是有益的,我们要看看某些立法是否不但不会化解可能发生的争论,反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促发争吵和对峙,甚至发生像佛罗里达州的那种悲剧。” 同时,奥巴马还提出了一个假设,他说 如果身为非裔的马丁是携有武器的成年男子,如果他在受到跟踪后认为自己受到威胁,如果他出于自卫枪杀了齐默曼,他今天会不会也被认为是履行了“不退让法”。他说,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丝毫含糊的话,人们就应该重新审视这种自卫法律了。 对于各地爆发的游行、抗议活动,奥巴马表示可以理解,但他反对诉诸暴力。本周末,全美100座城市将举行示威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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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4 wx1wx2 2013-4-24 21:22
美国法官簡介 (轉帖) 多數法官只判輸贏不講公道 怎么讲?美国一审时多数案件由陪审团判定“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s)即是非,而法官仅负责解释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当事人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要求改由法官审判。如果是刑事案,陪审团定被告有罪(convict)后再由法官量刑(sentencing)。民事案中,赔偿金额也由陪审团决定。美国时而出现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美元的赔偿金,都是陪审团所为。類似考官判卷,只判是否及格不管是否作弊;類似拳擊裁判,只判誰厲害不管興奮劑。由於 法官判案只判輸贏罔顧事非,所以美國人發現依靠法官主持公道是靠不住的,美國人只能依靠自己。 要不要陪審團由誰決定? 雙方訴訟能力強弱懸殊的案例,強方當然不希望陪審團插手。 法官 拒絕弱方“要陪審團”的請求,客觀 表現為 助強凌弱。是否枉法,尚待 探討。 槍手可以你死我活,法官相對逍遙超脫 所謂依靠自己,就是要雇佣“枪手”---律师,在訴訟中可以唇枪舌剑、惡意訴訟、你死我活。而法官则相对超脱、相对逍遥,有时是袖手旁观。有位美国一审法官私下谈起,如果是杀人越货、作奸犯科的案子,审理起来还能抖擞精神;遇到枯燥的商事案,那简直是昏昏欲睡强打精神。 格鬥裁判 陪审团审案中,法官像是格鬥裁判,但只是裁判双方律师“格斗”是否“规范”,而并不是认定事实的裁判。陪审团则是观众,所以,美国一审中永远是法官一人独审。当然不容忽视。足球场上,世界顶尖的高手被裁判的“黑哨”一吹,也是心绪全无,败下阵来。當然,法官也可以“刁难”律师,逼其就范,从而影响审判结果。 上訴法院更不過問FACTS 美国联邦法院是三审制,地区法院(一审)、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州法院是四审制,一审、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美国上诉法院以上的法院审案时原则上只审法律问题,不问事实。 如果事实严重有误或是有新情况,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美国法官的理念是, 上诉法院只问一审法官运用法律是否得当 。上訴法院受理上訴的理念是,一审法官与陪审团身临其境,直接观察证人,在事实问题上最有发言权,上诉法院应尽量不介入。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也是在“造法”(make laws)。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不可能完全割裂,上诉法院的法官有时也通过法律问题迂回事实问题。但这是技巧上是做法; 原则上,上诉法院不过问 "QUESTION OF FACTS。" 美國法官的獨到之處 上诉法院审案时是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三位法官的资力有深浅区别,但在职务上并没有高低之分,审案时完全是平起平坐。遇到大案要案,上诉法院也可以是“全体法官同审”(en banc)。美国最高法院是9位大法官会审。美国法官的独到之处是,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可以将其观点写在判决之中。有时是截然相反的观点。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学。后者找出的是自然界早已存在的定律,有对错真伪之分。而法律则是人类自己“造”出来的条条框框,其释义与运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黑白兩可、是非不分的。 當事人的機會 既然结果是两可的,公正需要体现在程序方面。这就是美国之所以特别强调“正当程序”(due process)。简单说,正当程序就是当事人(或是被告)应有辩解的机会,法官有倾听辩解的义务。此外,法官判决时必须自圆其说,前后一致。写判决的重要意义也就在于此。 法官大多重名 律师大多个性较强,而美国法官也是律师出身,不愿听命于他人。制度上美国是司法独立,也就是法官独立。但美国法官很少独断独行,胆大妄为。美国法官大多德高望重,而且都当过资深律师与名教授,爬到法官的位置可谓历尽千心万苦,不会为了区区小利而坏了自己一世的英名。美国联邦法官有一份很好的俸禄,且享受终身制(人生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如果愿意他们可以在任上干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大法官马歇尔干到80岁时已是病入膏肓,美国的“右派”也盼着这位“左派”尽早让“贤”(美国最高法院只有9个席位)。马歇尔死活不走,而且扬言:“我就是要站着进来,躺着出去。”美国法官大多干得笑眯眯的,少有贪脏或因貪贓而故意枉法的。 法官也有顧忌 美国法官待遇优厚,不求加官晋级,可以专心致致地工作。联邦法官的待遇更好,而且是终身制,雖然没有领导督促可工作起来还是兢兢业业。美国法官,尤其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把审判当作艺术品和超越自我的得意之作。其作品也不乏鉴赏者。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们的工作与嗜好之一就是对判决品头论足,或喝彩叫好或口诛笔伐。由於法官偏向決定輸贏,所以律師在訴訟中的首要任務是讓法官的屁股坐歪,無德無能又無理則唯有哈。而美国律师协会每年要给法官打分,所以法官尤其老年法官审案时,对自己讨厌的、明顯尋求司法助惡的訟棍律师,也不敢權益亮紅燈、吹“紅哨”。旁聽審理尤其民事案件庭審,很容易欣賞到互相肉麻的戲。 法官虽然是独立审判,但美国是个多元化的国家,遍地都是行行色色的势力集团、群众组织,互相牵制,互相制约,或多或少會讓法官產生種種有形与无形的顧忌。
个人分类: 法坛|5503 次阅读|4 个评论
分享 美国联邦法庭上的较量---陪审团(1)
热度 7 岳东晓 2012-9-10 05:11
有湾友叫我写几篇关于美国法律方面的文章,对生活在英美法系下的同学们也许有些启发。这是我的第一篇。 英美法系不同于欧洲大陆。欧洲大陆基本是沿袭罗马帝国的民法,其核心是法令、法规等成文法的运用,不但原罗马的高卢省(含法国等地)如此,不属于原罗马帝国范围的日耳曼蛮族区域(如德国)也在近代采用了这一系统。 虽然英国在CLAUDIUS时即被纳入罗马的版图而进入文明时代,但由于后来的历史与民族的变迁,目前英国的法律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部落的传统。英美法系即使在有成文法的情况下,判例也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成文法语义模糊或者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团制度。就是在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上,由陪审团来裁定,而不是由法官来定。这一制度源于日耳曼部落传统,在12世纪的英国形成制度。 由于陪审团审判耗费较大,在美国的法庭提起诉讼时一般都得事先申明是否要求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审判从理论上非常公平:它是由一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普通民众通过聆听诉讼双方的陈述来进行事实的判断,而且似乎也找不到更为公平的方式,但由于诉讼双方实力的差别,陪审团审判的天平并非完全平衡,而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充当陪审团员是美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最初,女性(包括白种女性)是无权充当陪审团员的,这是因为美国男性长期认为女性思维缺乏排除感情因素、客观判断事实的能力。美国的女权运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争取担任陪审团员的权利。在这个女权运动过程中,曾经有女士因为报名当陪审团员而被判坐牢。直到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并赋予俄国妇女同等权利之后,美国白人女性才获得投票权以及担任陪审团员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美国黑种男性获得投票权与陪审权之后半个世纪,美国的白种女性才获得这些权利。有人因此认为,美国的性别歧视比种族歧视更为顽固。 担任陪审团员也是一种公民义务。虽然充当陪审团员需要中断工作及正常生活,没有充分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如果试图用虚假的说辞逃避这一义务,很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监禁。 当一个案子经过重重的程序,最后如果进入了陪审团审判阶段,法庭就会随即挑选向附近的公民发出陪审团的召集通知,告知他们在规定时间达到法庭。法庭及诉讼双方将根据一套规则进行陪审团的确定。 显然,对于诉讼双方来说,这个陪审团的挑选是极为关键的一环。 ---下篇将讲述陪审团挑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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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建议先审理翰山再执行封ID
热度 13 cannaa 2012-8-25 09:07
猫眼组建陪审团是一个好办法。有陪审团进行审理,最后拿出处理意见,如果大家都同意封ID,再执行。这样,对湾民也是一个普法教育。 1, 陪审团成员,我提议6个为佳,比美国法庭减少一半,有效率。 2, 陪审团成员选拔需要双方,老A和翰山都同意才行。候选人由湾民自愿报名。 3, 审理过程,老A和翰山都可列出证据,进行网上辩论。 4, 如果老A没有时间,可以请湾里人做代言“律师”,翰山也同样,愿意自己辩护,或是请人辩护。 4, 在截止日期前,陪审团成员公开投票。 5,根据投票结果,网管执行是否封ID。 6, 老A有否决权,这是自家网站的特权。
个人分类: 瞎侃瞎聊|2062 次阅读|13 个评论
分享 (八一征文)又是歧视!
热度 8 新手登陆 2012-7-31 10:48
当洛杉矶殴打黑人弟兄的几名白人警察被法庭清一色的白人陪审团裁决无罪时,黑人暴动了!因为黑人暴动了,法庭又立即推翻了自己的判决,重新审判并给那几名白人警察定罪判刑。如果有下一次,美国的法庭会怎么判呢?美国的法律到底是什么?橡皮泥吗?美国不是法制社会吗?法庭不是最有威信的吗? 诶!种族歧视是美国的一大发明,也是美国用来往自己脸上贴金的一招。 再看下面这篇报道,如果陈宇晖是一名白人士兵,他不会受到虐待和死亡。如果陈宇晖是黑人士兵死了,那么一定会将那些虐待者一干人绳之以法,因为黑人有可能会暴动。但是死去的士兵是一名黄皮肤人种,所以这结果就成了这样! 【侨报网编译马柯斯7月30日报道】备受美国社会各界及华人群体关注的华裔士兵陈宇晖军中受欺凌死亡案30日得出审判结果,首名被告陆军中士霍尔科姆(Sgt. Adam Holcomb)被判过失杀人罪不成立。 据美联社(AP)报道,北卡州布莱格堡军事法庭的10名陪审员认为,霍尔科姆并未犯有过失杀人罪。霍尔科姆之前面临的多项指控中,仅有两项较轻罪名成立,其中包括虐待下属罪和伤人罪,其将面临最高2年半的监禁。 在结案陈词后,陪审团经过2个小时的协商得出如此结论。 现年30岁的陆军中士霍尔科姆是陈宇晖案8名被告中的首名出庭者,其他7名被告均来自第25步兵师第一“斯特赖克”旅战斗队第21步兵团第3营,其中有4名被告面临过失杀人指控。 站在被告席上,霍尔姆斯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道歉,称他清楚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暗示此种行为与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类似。“我没有做脑CT扫描,但我知道我的大脑有问题,”霍尔姆斯如此表示。 纽约市议员陈倩雯(Margaret Chin)对该裁决作出严厉批评,她称“这项裁决是对陈宇晖家人乃至所有军人的公开侮辱,军中普遍存在的欺凌和侮辱事件从未如此曝光。” 陈倩雯在声明中称,“霍尔科姆中士对陈宇晖进行肢体攻击和言语侮辱。他令人厌恶的种族主义行为冷酷无情,并导致陈宇晖的自杀。此案中最重的指控被推翻,这意味着军队实际上已经宽恕了霍尔科姆的行为。” 在该案的审判中,被告人将陈宇晖描述成一个与家庭脱离关系的不称职的军人。检察官称,霍尔科姆虐待了陈宇晖并最终导致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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